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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切实帮助入驻企业解决产权抵押融资困难,结合各单位提出的修改建议,我局对《桂林市标准厂房分割登记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可通过发送电子邮箱至zrzyjqqdj@guilin.gov.cn的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桂林市标准厂房分割登记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桂林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26日
桂林市标准厂房分割登记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标准厂房分割登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入园发展,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分割登记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工业标准厂房。
本细则所指工业标准厂房,是指在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的工业园区范围内,符合工业产业园发展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利用工业用地,其土地手续完善,由政府、企业等专门投资运营单位经过统一规划和集中建设,用于企业租赁或者购置从事工业生经营活动的通用工业厂房。
二、分割登记条件
(一)宗地应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违法用地;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税费,并取得不动产权证;
(三)按照投资协议书和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投资和项目整体通过验收(竣工备案);分期开发建设的应按立项批复文件要求完成投资并通过验收(竣工备案);
(四)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消防要求,且标准厂房分割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并满足安全条件;
(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分割登记规定
(一)标准厂房分割单元要符合现行规划、建设、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原则上以幢或者按层作为分割登记单元,如确需在同一楼层分割的,还须符合可独立使用功能布局,且最小分割单元不得小于500平方米。土地不以独立分宗地,继续沿用共用宗地。道路、绿化、消防通道等公共基础设施占地面积不得分割登记。建筑(构造)物按房屋登记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
(二)对于办公、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食堂等公用配套用房和道路、绿化、消防通道等公共基础设施,分割单位要签订协议书,明确相应管理义务,由分割单位指定某一单位统一管理。公用配套用房和公共基础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相关责任以及其占地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由统一指定单位承担。公用配套用房不得进行产权分割或者挪作他用、出售、转让、出租等。公共基础设施分割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占用。
(三)分割单位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整体布局,分割登记后不得改变原审批技术标准,分割后厂房布置装修须满足消防和安全规范要求,不可降低安全、防火危险等级。
(四)对于整体建筑物跨建在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同的多宗土地上的,应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调整土地使用权年限相关手续,使调整后的宗地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保持一致。
四、分割登记办理程序
1.开发业主向所在产业园区管委会提交《桂林市标准厂房分割登记申请表》和相关权源文件。按照工业不动产基本单元制定工业标准厂房的分割方案,工业标准厂房的分割方案须明确产业功能分布、消防安全、环保准入、房屋质量、建设规划等内容;
2.产业园区管委会建立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联合审查工作制度,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产权分割和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工业标准厂房的分割方案中涉及工业标准厂房的用地、规划等方面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工业标准厂房的分割方案中涉及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审查;环保部门负责对工业标准厂房的分割方案中涉及环保方面审查;
3.工业标准厂房的分割方案经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后,再由园区管委会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审批;
4.经园区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开发业主应当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备案后方可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分割登记。
其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涉及施工的,开发业主应当完成竣工备案后,方可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分割登记。
五、持证分割登记应当具备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经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桂林市标准厂房分割登记申请表》;
(五)经审核备案的测绘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六)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厂房分割竣工图。
其中,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由申请主体提供,其余材料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获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主体另行提供。
六、分割登记办理时限
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1个工作日办结。
七、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持证办理分割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并注销原标准厂房不动产权证,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向申请人核发新的不动产权证。
(二)各县(市、区)产业园区参照执行。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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