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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第六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066号建议答复意见的函

2023-05-29 16:25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利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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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超灵代表:

关于您提出的关于加快盘活象山区闲置土地的建议我局作为主办单位,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盘活闲置土地是我局推进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争取更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用地需求及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我局一直高度重视闲置存量土地的处置工作,经排查,象山区共有闲置土地25宗,总面积5372.42亩,在我局及市直部门共同努力推进下,目前已盘活桂林齿轮厂生活区棚户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桂林骏达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瓦窑路2号地块城镇低效用地项目、原市化建仓库地块、溢达地块等5个项目闲置存量用地,解决了部分民生问题;桂林市第三塑料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正菱二机床低效用地项目、溢达纺织厂(南边地块)、立白地块等4个项目正在进行供地出让工作,即将实现盘活利用。

对于成立市级城区闲置土地开发利用领导小组的建议,市人民政府近期将组织召开关于全市批而未供土地及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会议并由市长李楚主持会议,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蒋春华,市政府秘书长李一飞,市政府副秘书长谢波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1名主要领导参会。会议将针对全市批而未供土地及闲置土地处置做出进一步工作部署,成立工作专班,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突出位置,确保按时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推动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对于建议建立存量土地开发利用激励机制的建议,我局将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处置闲置土地。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我局将通过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及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以及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方式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除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参照以下方式处置: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对于象山区存量闲置土地,建议继续参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规〔2020〕36 号)进行低效用地再开发,其中涉及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参照《关于印发桂林市加强工业用地用途管理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市政规[2021]7号)的规定办理。对城区提出确需调整相关规划用途的,即需开展控制性规划调整的,我局将继续主动提前做好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的法律规定,指导城区做好科学论证和上报请示工作,对于桂林市人民政府明确同意可以开展规划调整的地块、项目,我局将及时对城区上报的规划方案进行审查,按法定程序开展公众公示、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等相关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各相关部门多措施、多渠道进行解决,并在规划修改完善后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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