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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继承事项公示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下列申请进行了初步查验,现予以公示。如对该申请有异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正式受理继承登记,审核登簿后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88号金荣大厦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业务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0773-7591512、0773-898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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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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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何汉彬、黄可贞(配偶)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象山区雉山路38号2单元101室(原:象山区雉山路206号5栋2-1-3号房) |
桂(2019)桂林市不动产权第0033563号 |
何滔 |
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
2026年4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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