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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坝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6-02-06 09:47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行政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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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函[2025]614

自然资源部关于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坝区)

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坝区)项目用地的请示>>(桂政报[2025]21)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福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6.095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4336公顷;同意将国有未利用地4.393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7766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1.6995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坝区)工程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供地文件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你区应督促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你区要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理规定,做好生态保护修复,着力提升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下发缴费单并督促完成缴费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后,再依法办理后续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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