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桂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桂林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条例〉常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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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7 11:21:00     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执法支队

一、起草背景

根据《桂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桂林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城乡规划管理常用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统一处罚裁量标准,结合我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制订《〈桂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桂林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条例常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并拟在全市范围内要求统一适用,以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

二、起草依据

(一)《桂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二)《桂林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

(三)《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起草过程

我局于2023年10月底组织开展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制定工作,11月底形成《桂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桂林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条例》常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的意见,在局内OA系统征询了相关业务科室意见,并在市局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公示期为12月1日--12月15日)。在采纳吸收相关意见予以修改完善后,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交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桂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桂林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条例》常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共计18条,包含《桂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常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林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常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条例常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三、几点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为统一全市处罚执法标准,市自然资源局及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均适用《适用规则》进行处罚。

(二)根据违法程度和违法情节明确了处罚裁量标准,体现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对于积极整改和配合调查的态度予以认可,从轻处罚,反之则从重。

(三)明确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我局从实际工作出发,进一步明确不需要处罚的七种违法情形,以便于实践操作。

(四)将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种,不同的情节对应由轻到重的处罚数额。

(五)把自由裁量情况作为案件调查和审查的必备考虑要素,以保证量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