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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07-31 16:15

当事人:桂林鑫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93日对桂林鑫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2年擅自在秀峰区龙泉村和象山区黄村违法占用土地建设鸡鸭批发市场,经测绘实际占用面积34636.44平方米。套合2009年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其他草地为、裸地。套合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符合规划。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一、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勘测笔录(含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图、影像界址点成果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

我局已于2024112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2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4636.44平方米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34636.44平方米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非法占用34636.44平方米土地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陆拾玖万贰仟柒佰贰拾捌元捌角(¥692728.8)。

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凭《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桂林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逾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蒋荣梁章夔     

    电话:0773-8985236

    地址:桂林市临桂区青莲路投资发展大厦南楼306室

               桂林市自然资源局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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