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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市自然资监〔2024〕44号-桂林市恒鹏纸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4-07-17 14:15

当事人:桂林市恒鹏纸业有限公司

址:桂林市秀峰区中隐路75

我局于2024625日对你单位未经验线即进行基础工程施工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验线即进行基础工程施工于20212月在桂林市秀峰区中隐路7号未报请桂林市自然资源局验线即开始建设中隐七号项目B7-1地块6#7#8#9#楼、地下公共停车场及B8-1a地块1#楼、公共厕所、地下公共停车场,共8幢建筑。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经验线即进行基础工程施工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用地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我局已于20247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自愿放弃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的权利。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一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21号)中附件4《广西城乡规划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9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每幢2000元的罚款罚款,即8*2000/幢共计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通过非税缴款渠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逾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关琪忠  

话:(0773)2856362

址:桂林市秀峰区中隐北路13

桂林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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