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单位:广西宏发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贺州市八步区城东新区回建地B地块25
我局于2024年4月30日对你公司未经验线即进行基础工程施工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12月在桂林市象山区上海路南巷未报请桂林市自然资源局验线即开始建设聚龙湾二期(悦江湾)门卫室项目,且项目整体向北平移1米。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经验线即进行基础工程施工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我局已于2024年5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一条和《广西城乡规划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9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凭《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通过非税缴款渠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逾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处罚款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临桂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蒋 荣
电 话:0773-2565820
地 址:桂林市象山区湾塘一巷6号
桂林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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