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廖爱发
地 址:广西临桂县会仙镇睦洞村委会松林村2号
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对廖爱发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于2023年4月在桂林市象山区万福路黄村木材市场内建设厂棚。经桂林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绘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576.77平方米。将该宗地界线转绘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该宗地地类为采矿用地、灌木林地,在桂林市“三区三线”套合图上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勘测笔录(含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图、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我局已于 2024年5月8日依法向你下达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广西土地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有关规定,我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限期两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76.77平方米;
二、责令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27.34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并处非法占用549.43平方米的采矿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金额为54943元;非法占用27.34平方米的灌木林地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金额为8202元,共计人民币陆万叁仟壹佰肆拾伍元整(¥63145.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起2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凭《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通过非税缴款渠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逾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蒋 荣
电 话:0773-2565820
地 址:桂林市象山区湾塘一巷6号
桂林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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