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张月明
地 址: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平山村委老村27号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对张月明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于2021年8月在桂林市象山区平山老村内建设厂棚。经桂林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绘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146.74平方米,规划类别为有条件建设区,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物流仓储用地、农村宅基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勘测笔录(含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图、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我局已于2024年5月6日依法向你下达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广西土地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有关规定,我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限期两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46.74平方米;
二、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肆仟陆佰柒拾肆元整(¥14674.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起2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凭《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通过非税缴款渠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逾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蒋 荣
电 话:0773-2565820
地 址:桂林市象山区湾塘一巷6号
桂林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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