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蒋红忠
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对蒋红忠建设钢架棚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于2023年4月在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丫吉村委湖塘路北侧建设钢架棚和地面硬化。经桂林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绘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4179.3平方米。将该宗地界线转绘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该宗地地类为农村道路0.04平方米、物流仓储用地4175.57平方米、公路用地0.13平方米、其他草地3.56平方米;在桂林市“三区三线”套合图上,规划类别为城镇集中建设区4179.3平方米,符合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五十三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勘测笔录(含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图、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
3.现场照片;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我局已于2024年6月7日依法向你下达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2]1号)附件《广西土地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有关规定,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责令限期两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179.30平方米;
二、并处非法占用4179.30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5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陆拾贰万陆仟捌佰玖拾伍元整(¥626895.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起2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凭《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通过非税缴款渠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逾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桂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颜芳 秦勇
电 话:0773-3639550
地 址: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26号普天楼406室
桂林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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