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石冬养
地 址:桂林市象山区二塘乡塘家湾村21号
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对石冬养搭建钢架棚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于2022年3月左右开始在七星区朝阳乡卫家渡村委旁搭建钢架棚。经桂林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绘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2231.91平方米。将该宗地界线转绘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为铁路用地0.48平方米,其他草地2231.43平方米,规划类别为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五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勘测笔录(含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图、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
3.现场照片;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我局已于2024年5月22日依法向你下达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2]1号)附件《广西土地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有关规定,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责令限期两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231.91平方米;
二、并处非法占用2231.91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壹元整(¥223191.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起2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凭《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通过非税缴款渠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逾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颜芳 秦勇
电 话:0773-3639550
地 址: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26号普天楼406室
桂林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1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