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七星村民委员会六合路4组
我局于2024年3月20日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七星村民委员会六合路4组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于2023年5月在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七星村山边药材市场建设房屋及硬化地面。经桂林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绘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5345.85平方米。将该宗地界线转绘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该宗地地类为沟渠1229.95平方米、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4115.9平方米;在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为允许建设区1597.78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建设区3748.0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五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勘测笔录(含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图、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
3.现场照片;
4.证明等;
我局已于2024年4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广西土地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有关规定,我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限期两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345.85平方米;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229.95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并处非法占用1229.95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非法占用4115.9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5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玖拾捌万陆仟叁佰柒拾元整(¥98637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起2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凭《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通过非税缴款渠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逾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颜芳 秦勇
电 话:0773-3639550
地 址: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26号普天楼406室
桂林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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