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李细旺
地 址:广西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龙家里十一组103号
我局于2024年1月30日对李细旺建设钢架棚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于2022年10月在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委冷水塘村航校新校区金鸡路大门北侧建设钢架棚。经桂林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绘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465.42平方米。将该宗地界线转绘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该宗地地类为农村宅基地104.26平方米,乔木林地361.16平方米;在桂林市“三区三线”套合图上,符合规划104.26平方米,不符合规划361.16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五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勘测笔录(含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图、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
3.现场照片;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我局已于2024年4月15日依法向你下达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及《广西土地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有关规定,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责令限期两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65.42平方米;
二、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61.16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并处非法占用361.16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非法占用104.26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5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叁仟玖佰捌拾柒元整(¥123987)。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起2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凭《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通过非税缴款渠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逾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责令限期内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服的,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临桂区人民法院起诉;对责令退还土地或处罚款不服的,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桂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颜芳 秦勇
电 话:0773-3639550
地 址: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26号普天楼406室
桂林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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