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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扛起“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责任,深化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着力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共同责任制度,共同精准保障重点项目落地,我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支持产业振兴若干措施》《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十条措施》等文件精神,拟定了《桂林市精准配置自然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市政办电〔2017〕10号)等文件的规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有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桂林投资发展商务大厦南楼桂林市自然资源局1209室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也可以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邮箱zrzyjspb@guilin.gov.cn。
联系人:徐先生;联系电话:0773-2830367
附件:桂林市精准配置自然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桂林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22日
桂林市精准配置自然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支持产业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十条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7号)文件精神,坚决扛起“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责任,深化土地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一步压紧压实主体责任,着力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共同责任制度,共同精准保障重点项目落地,全力推进产业振兴、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助力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主体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有序安排土地供应,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组织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等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处置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以及建设用地报批过程中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基本农田调查和补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落实、国土空间规划规模和布局保障、协调压矿补偿、林地使用等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本级发展改革、教育、工业、民政、财政、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交通、水利、旅游、林业、投资促进、产业园区等部门,承办建设用地组卷、审查、报批、供应等各环节工作,落实精准配置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负责征地前的调查确认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工业、民政、财政、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交通、水利、旅游、林业、投资促进、产业园区等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不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漓管委和市属三大园区管委会强化配合,按照“先存量、后增量”原则安排用地,切实减少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强化措施加快用地报批,共同精准保障建设项目落地。
(一)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职责
投资促进主管负责加强土地、环境、能耗等容量指标信息通联,组织发展改革、工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等主管部门,提前做好招商引资项目预审工作,并反馈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争取将更多产业振兴、乡村振兴和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等项目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障项目清单,以及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清单,由国家、自治区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负责项目立项审查工作,未取得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项目,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负责指导县(市、区)或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展区域评估、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节能审查等前期以及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三)财政主管部门职责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应由同级政府承担的征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拆迁安置费等,及时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补平衡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
(四)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职责
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落实情况说明表,及时出具社保方案审查意见。
(五)林业主管部门职责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出具占用林地审查意见,争取落实林地指标,取得林地批复。
(六)工业主管部门职责
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标准化厂房建设计划,积极申列“双百双新”产业项目,指导县(市、区)政府及市属三大园区完善工业园区项目准入标准、公布区域负面清单。
(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和建设用地报批组卷工作,出具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上报建设用地审查情况,并加强汇报沟通协调,争取尽快取得用地批复,做好建设用地报件备案、归档工作。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有序开展建设用地供应,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七)其他主管部门职责
各级教育、民政、交通、水利、建设、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争取将行业项目列入国家及自治区层面重点保障项目清单,由国家、自治区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做好相关建设项目审核工作。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工作、防洪影响评价、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管;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税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工业园区税费征收核算工作。市属三大园区管委会统筹落实园区内建设项目计划安排、土地征收、区域评估、“标准地”出让等工作;涉及漓江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生态修复、景区景点等项目建设的,由市漓管委根据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出具意见。
三、要素保障若干措施
(一)建立健全要素配置前期协调服务机制
加快项目推进速度,加强土地、环境、能耗等容量指标信息通联,提高投资项目决策水平,实现投资项目规划、策划、决策和实施的协调一致。
1.建立投资项目协调服务机制。按照依法行政、提高效率、权责结合、分工实施原则,建立拟签约项目联合审查机制。由投资促进主管部门统一收集汇总拟签约项目,提前统一函发展改革、科技、工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前做好项目预审工作。各级投资促进部门主导项目签约完成后即移交同级发展改革部门(重大办)纳入项目储备库统筹推进。
牵头部门:市县级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责任部门:发展改革、科技、工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
2.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应用,建立项目预选址、投资匡算、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和用地指标等决策参数清晰明确的项目储备库,建立健全“项目前期的前期”体系。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发起和预审查,建立项目预备库。
牵头部门:市县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建设主管部门;责任部门:教育、科技、工业、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交通、水利、旅游、体育、城管、林业、投资促进等主管部门
(二)主动做好用地报批前期服务
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在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中,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全程服务,指导项目业主做好前期工作,提升建设用地审批效能。
1.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工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主管部门全面加强项目立项和选址选线等前期阶段各部门协同会商,及时、准确向项目业主提供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林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信息和用地限制性要求,有效衔接并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强化选址论证和方案比选,引导重点项目合理选址落位。符合条件的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选址确定后,各部门加快组织开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占用自然保护地审批、使用林地审核、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相关手续。
2.各县(市、区)政府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及时组织开展调查、风险性评估等征地前期工作,履行征地程序,落实相关费用,依法加快完成土地征收协议、安置协议签订,保障项目及时组卷报批。
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责任部门:发展改革、教育、工业、民政、财政、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交通、水利、旅游、林业、投资促进、产业园区等主管部门
(三)全力保障急需项目规模和布局
统筹做好规划空间保障、做好过渡期的规划实施管理、保障重大项目用地与空间规划衔接,发挥规划的基础性和刚性约束作用,引导建设项目依法合规科学选址。
1.加快完成“三区三线”划定,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加快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实现自治区、市、县多级多部门数据共享,指导项目科学选址。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统筹保障重大产业、基础设施、民生领域等重点项目用地需求。
2.实施规划过渡期特殊政策。按照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20%预支空间规模,统筹推进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指标计入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空间规模。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应布局在报批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的过渡期,指导急需开工建设的重大产业项目在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内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内(建设用地规模约束性指标不突破的前提下)选址。对选址不在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内,但已列入同级及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或行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形的,允许依法依规调整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案。单独选址项目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方案,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牵头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精准配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坚持土地要素紧跟项目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坚持精准配置,采取分级分类保障,进一步完善计划指标管理机制,动态掌握并精准核算计划指标可用总量,避免超量安排计划指标,确保安排一宗审批一宗,杜绝计划指标浪费,杜绝出现无计划批地的情况。
1.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交通、水利等部门,建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储备库,建立前期工作推进台账,主动靠前服务指导,定期梳理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争取将更多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等国家及自治区重点保障项目清单,由国家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积极申列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由自治区统筹保障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占用林地的由自治区统筹保障林地定额指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自治区调剂安排耕地占补指标。
2.市级指标由市自然资源局统筹安排,按照“重大项目、工业项目、民生项目、乡村振兴项目和各专项项目优先的原则”,优先用于保障已具批复用地条件的项目。商服商住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
3.积极盘活存量拓展增量、用足流量。各县(市、区)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力度,通过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获得国家核定计划指标,积极争取和优化增量配置。计划指标优先用于保障本年度急需审批用地的项目和违法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需求。切实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倒逼各县(市、区)盘活更多计划指标,更加严格执行“增违挂钩”机制,启动计划指标冻结机制。通过盘活存量土地获得新增计划指标不足的,一律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加大土地综合整治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力度,力争产出更多流量指标,积极推进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拓宽产业发展用地供给路径。
牵头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部门
(五)多途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1.按照“县级自求平衡、市级统筹调节、自治区级适当调剂”原则,加大占补平衡项目推进力度,全力保障重点项目补充耕地指标需求。项目用地单位申请补充耕地指标的,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局申请使用县级指标,确实无法补充的,首先应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统一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跨县指标调剂交易或在自治区交易平台竞买指标;属于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市领导联系重点推进示范项目和重大项目等自治区、市两级重大项目以及列入市级土地收储计划相关项目的,可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使用市级储备库指标;同等条件下每年度市级收储指标的50%优先用于保障该年度重大工业项目用地需求;市级收储指标仍无法满足补充要求的,符合桂自然资发〔2019〕49号文件要求的,可依文件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省域指标调剂。
2.深入挖潜耕地后备资源。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摸清宜耕后备资源潜力,保障建设用地、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3.压实耕地保护责任,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严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定期开展耕地动态监测监管,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和田长制在耕地保护,积极构建检察机关在田长制工作中的司法介入和助推机制,为保护桂林区域耕地资源和永久基本农田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司法保障。
牵头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检察、农业农村等部门
(六)持续提升建设用地审批效能
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材料,实行全程网办、并联审批,提升审批效率,超常规推动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报批。
1.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审查时限进一步压缩到7个工作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审查时限压缩至14个工作日。开辟重点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国家、自治区以及桂林市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市领导联系重点推进示范项目和重大项目等项目,实行即报即审,专人跟踪,全程负责。
2.各县(市、区)要统筹推进土地报批储备出让工作,切实分类施策,抢时间、抓进度、提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各县(市、区)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下达用地报批目标任务的70%;8月31日前,完成下达用地报批目标任务的90%;9月30日前,全部完成当年用地报批目标任务,逾期的将不再计入。6月底未按进度完成用地报批任务的县(市、区),其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方案剩余规模将纳入市层面重新统筹,按实际优先调剂给能在9月底前完成报批的县(市、区)。
3.多措施加快土地供应。深入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全面推进“多测合一”改革,优化整合测绘事项,简化审批流程,减轻企业负担,激发测绘市场活力;探索采取“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应土地,确保重点产业项目精准落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前提下,鼓励同一地块内工业与仓储、研发、办公、商服等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布置、共享服务设施。
4.实行容缺审查制度。抢抓政策窗口期,全力做好项目规划建设与“三区三线”划定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正式划定实施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已完成修改规划(调整)方案编制和论证公示的,可容缺修改规划(调整)方案核发建设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于用地报批阶段提供修改(调整)方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范围不符合城乡规划,仅办理用地预审且不涉及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同意选址和承诺控规调整的意见后,可容缺控规调整材料办理用地预审。
对于批次用地(除依法须国务院批准外),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供地前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等社会保险措施承诺的,无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书面审核意见;批次用地报批阶段,可免于提供使用林地批复、压覆重要矿产查询、地质灾害风险评估等报批材料,但须在土地供应阶段提供。用地报批红线内,非项目本身的历史违法用地处理情况不作为用地审批前置条件,在供地前依法依规完成历史违法用地问题处置工作。
5.围绕土地转用征收、收储、供应的全过程用地保障工作,精准明确各阶段审批事项和办理流程、时限要求,积极主动服务,全面梳理压缩各环节办理时限。实行全链条工作并行开展,将林地审批、社保审批与县级土地组卷工作并联开展;县级前期工作中将征地预公告与现状调查、社会稳定评估并联开展;土地收储编制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土地权属调查确认两项工作并联开展;鼓励整体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批和地质灾害危险性整体评估,区域内建设项目共用整体查询和评估成果。
牵头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工业、建设等部门
(七)全面推进工业项目进园入区
实现项目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与空间规划充分衔接,落实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管控要求,积极引导、合理选址。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1.建立工业用地收储制度,坚持规划引领、收储先行,由工业产业园区属地政府或经授权的管委会(市本级五城区除外)负责制定工业用地中长期规划、收储和出让计划,属地政府或经授权的管委会(市本级五城区除外)批准的机构负责实施用地规划、收储,确保项目落地签约后即具备开工条件。创新产业用地供给方式,允许企业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可按规定进行宗地分割及工业物业产权分割。严格产业园区土地利用管理,强化“亩产论英雄”理念,落实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纳入工业产业园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工业、自然资源等部门
2.合理保障园区用地规模。深入分析产业园区的产业发展目标、用地需求、土地开发强度、存量及低效用地、投入产出效益等基础上,科学确定产业园区用地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留足合理的发展空间。强化对产业园区扩区、调区的引导,支持开发和节约集约程度较高的产业园区按需扩容;对涉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不适宜发展工业的区域,逐步撤销工业园区或调整、整合园区产业结构布局;对小、散、弱的各类产业园区进行清理、整合、撤并。支持发展态势良好、土地供求矛盾突出的园区发展飞地经济。
牵头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任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工业等部门
3.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全面摸查辖区内工业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对容积率较低的,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和空间品质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预留空间。在满足节约集约用地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拆分合并涉及调整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的地块,容积率不大于2.0、高度不超过30米的,市本级及县(市、区)可制定相关规定,简化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并全过程留痕。
牵头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任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工业等部门
(八)全面推行“净地”和“标准地”出让
全面实行“净地”供应,防止因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深入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试点,推动实现交地即发证、拿地即开工、竣工即登记。
牵头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和“拿地即开工”改革工作领导专班成员单位
(九)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加快实施盘活存量土地三年行动计划,优化重大项目用地服务保障机制,缓交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推动项目早谋划、早开工。
根据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情况,明确责任清单,制定“增存挂钩”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责任清单并落实到地块;用好核减用地批文政策,定期清查已经合法批准的用地,及时清理无效用地批准文件,清理处置有关批准文件后,收回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应优先调剂给当地产业园区使用;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巡查,及时发现和调查认定土地闲置情况,对确属企业原因造成闲置的,督促加快开工建设,对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各相关责任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减少闲置土地数量。
牵头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十)开展废弃矿山“开发式治理”
将生态修复与自然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相结合,创新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思患大、严重影响生态和景观、具有一定资源储量且短期内可开采完毕路,对符合城市发展、园区建设、矿产资源等规划要求,但安全隐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可出让“净采矿权”,限期两年内完成开采并进行“开发式治理”,修复后的土地依法用于城市和产业园区建设。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开工前须完成建设用地审批和林地使用手续;采矿标高不得低于矿区所在周边地面标高,采矿权有效期满后不予延续;采矿权有效期满资源储量未采完,且采矿权人不主动注销的,由出让机关公告注销、收回剩余资源储量。“净采矿权”出让合同应当约定开采范围、标高、期限、环保、安全,采矿权注销、有效期满剩余资源处置、违约责任等条款,严格按照合同监管。
牵头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十一)强化重大项目服务保障
严格落实市重大项目保障服务机制,进一步增强保障项目建设的意识,分工协作,深入推进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市领导联系重点推进示范项目和重大项目等各项重要任务落实。深化服务企业联系人制度、首问责任制等服务机制,打通服务企业“最后一公里”。鼓励各地通过提前咨询辅导、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分段办理等方式,探索为企业提供菜单式全流程服务。
牵头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前述措施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要求的第二、第三产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业项目。本措施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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