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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1-07-01 14:45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耕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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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精神,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经研究,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耕地保护“田长制”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将监督管理延伸到“最后一公里”,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严保护。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牢固树立耕地保护意识,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

坚持权责一致。依照行政管辖和土地权属,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田长制”管理体系,健全分级保护、逐级负责、属地管理制度。

坚持奖惩并举。将“田长制”实施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并与耕地保护激励乡镇评价挂钩。

(三)总体目标

202112月底前各县(市、区)全面落实耕地保护“田长制”,实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监管到位的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完善耕地保护监督考核、奖惩机制,确保完成全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推行“田长制”。以行政村为耕地保护网格单元,设置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耕地保护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田长。

1.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21731日前完成),各级制定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发动,安排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推进实施阶段(202181日至20211130日)。市、县(市、区)、乡、村四级田长确定到位,明确各级田长负责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以及工作职责,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21121日至20211231日)。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2.田长设置

一级田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二级田长: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三级田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四级田长:村(居)主要负责人

涉及国有农用地的,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田长。

3.田长职责

一级田长对市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制订实施办法、综合评价办法及相关制度,研究部署耕地保护工作,指导、协调、督促二级田长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及时处理耕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落实本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开展耕地保护工作自查;负责定期召集二级田长会议,部署安排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对下级田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

二级田长对县(市、区)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制订实施办法、综合评价办法及相关制度,研究部署耕地保护工作,指导、协调、督促三级田长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及时处理耕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落实本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开展耕地保护工作自查;负责定期召集三级田长会议,部署安排相关工作;负责每年两次(6月、12月)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耕地保护及“田长制” 工作开展情况;负责组织对下级田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

三级田长对乡镇(街道)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负总责。负责研究部署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四级田长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及时处理耕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落实本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开展耕地保护工作自查;负责组织宣传耕地保护相关政策;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落实本级和四级耕地保护工作的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制止、上报辖区内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等“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并督促落实查处和整改措施,确保按要求整改到位;负责定期召集四级田长会议,部署安排相关工作,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每季度向上级田长报告耕地保护工作及“田长制”开展情况;负责组织对下级田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四级田长对村(居)辖区内耕地保护负总责。负责定期巡查辖区内耕地,第一时间发现、制止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挖沙、取土、采石、建厂、建窑、堆放固体物以及排放、倾倒废弃物、污染物等破坏行为及损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行为,及时向上级田长、县(市、区)自然资源执法机构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报告;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违法拆除、调解纠纷;负责对地块承包人、经营者开展耕地保护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承包人进行耕种,杜绝破坏、撂荒、改变种植结构等现象的发生;每月向三级田长报告耕地保护工作情况;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巡查,做好记录;自觉接受上级田长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分片确定二级、三级网格员,协助二级、三级田长落实耕地保护工作。

(二)以耕保考核为手段,确保“田长制”落实到位。将“田长制”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县(市、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各县(市、区)要结合耕地保有量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科学制定本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指标设置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定量评价为主,全面考核耕地保护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考核指标既要体现自然禀赋,也要体现耕地保护落实措施,合理分配指标权重,在综合考虑耕地保护任务较难地区任务落实的情况下,向耕地保护任务较重地区倾斜。要重点考核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同时合理设置非法占用耕地情况指标权重,真实反映“田长制”工作成效。

(三)以考核奖惩为导向,压实“田长制”责任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多元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各级田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保护耕地的持续动力。鼓励各县(市、区)同步配合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管控措施,对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约束和奖励;对落实“田长制”工作较好的各级田长、网格员给予表扬奖励。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耕地保护“田长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凝聚力量,齐抓共管,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各县(市、区)政府作为本辖区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筹推进落实“田长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调动各方保护耕地积极性,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实行本级“田长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细化措施、明确责任,扎实推进“田长制”管理工作,确保202112月底前落实到位。要强化对各级“田长”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的实行约谈;对严重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机关建立衔接工作机制,形成依法打击违法违规占用、破坏耕地行为的工作合力。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督察检查,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落实加强巡查检查,积极与区域范围内的田长进行对接,确保及时发现违法违规乱占耕地建房、挖湖造景等占用、破坏耕地等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报纸、电视等多种媒体平台,紧紧围绕“田长制”工作重点,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设立两到三处标志牌,每个村(居)印发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图并在村务公开栏张贴公示,标明保护范围和乡、村两级田长(网格员)及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2

桂林市田长制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级“田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和工作职责

市委组织部:负责县(市、区)级田长的考核结果的运用,将其作为县(市、区)级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田长制”相关宣传教育和社会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委编办:负责“田长制”涉及的机构设置、编制保障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符合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支持。

市公安局:负责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依法打击涉地违法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本级“田长制”运行工作经费,并对上级下达专项资金实施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查处向农田排放重金属或含量超标的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行为。

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农田建设、保护、利用等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

市统计局:参与对“田长制”执行情况、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等考核工作。

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协调处理好造林绿化、林果业发展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关系。

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市级“田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加强与市级“田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田长制”办公室协调,重点负责县(市、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耕地违法监督检查和耕地保护补偿激励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做好市级“田长制”办公室工作,加强与市级“田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田长制”办公室协调,重点负责农田建设、管护和利用等工作。


桂林市自然资源局

2021630

(联系人:黄明华,联系电话:281161418778337201邮箱:    zrzyjgbk@guili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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