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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求《桂林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1-09-14 11:45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地信测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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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求《桂林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市政办电〔20211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工程建设项目中测绘事项“多次委托、重复测绘、过程烦琐、资料重复”的问题,我局草拟了《桂林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的规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有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桂林投资发展商务大厦南楼桂林市自然资源局1212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也可以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邮箱zrzyjdlxxhchk@guilin.gov.cn

联系人:胡先生;联系电话:0773-2827503


附件:《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桂林市自然资源局

2021913

桂林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积极探索“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实现各类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提高测绘中介服务和行政审批效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在内的全流程、各阶段测绘服务事项,涉及规划、土地、不动产、人防等审批事项及不动产登记业务。由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阶段选择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承担,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要求,由一家测绘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测绘服务,并按要求分别向相关审批部门推送测绘成果供使用。

第三条办法实施的范围桂林市辖区范围内需要行政审批的房屋建筑和城镇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测绘服务,不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和特殊工程。

 “多测合一”项目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市自然资源局是本市“多测合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多测合一”工作,主要职责为会同市住建、行政审批、林业和园林、人防等主管部门建立“多测合一”工作机制,负责本市“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资质及信用监管、质量监督检查、地理信息成果安全等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负责维护桂林市一体化“多测合一”业务办理系统(以下简称“多测合一”系统)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安全教育。

市住建、行政审批、林业和园林、人防等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自然资源局做好“多测合一”相关管理工作,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做好宣传贯彻、业务指导等工作。

市工信局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将“多测合一”系统与全市的中介服务平台衔接工作;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将“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纳入桂林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第二章测绘服务机构

 拟开展“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测绘服务机构,须在桂林“多测合一”系统进行申请注册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局通过国家测绘资质管理系统校核以下资料:

(一)测绘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测绘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

(二)测绘作业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作业证、劳动合同;

(三)仪器设备信息登记表;

(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测绘资质证书。

 具备以下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即可完成注册登记,并纳入桂林市“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

(一)具有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以及具备工程测量(专业子项包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测量)和不动产测绘(专业子项包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业资质,并同时符合国家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作业限额办法等有关要求;

(二).具有中国独立法人的单位;

(三)近2年来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提交服务时限、收费标准、服务质量承诺;

()经核查,测绘资质单位的设备、仪器及管理机制符合测绘资质单位分级标准条件;

除上述必备条件外,鼓励测绘服务机构具备或积极申报工程建设专业领域其他相关资质。

 名录库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鼓励项目业主优先选取名录库内的测绘服务机构。

 名录库内的测绘服务机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测绘作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在发生变化30日内在“多测合一”信息系统申请变更。

第三章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测绘资质管理相关办法和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多测合一”项目。

第十一条“多测合一“业务工作流程: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在“多测合一”系统中自主选取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依法签订“多测合一”业务合同,统一使用国家测经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布的测绘服务合同范本。

()合同签订。“多测合一”服务的委托方、受托方双方签订“多测合一”服务合同。双方议定合同中应明确具体委托的专项测量,是否进行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权籍调查底图测量、房产测绘等;各专项测量的跟进时间节点、完成时限;:各专项测量的内容细项、计费标准;提交的成果种类、格式、样式、份数等;项目实施前按办法进行测绘项目备案。

()测绘作业。综合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服务机构应当编写项目技术方案;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应根据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各专项测绘作业.必要时应与自然资源局、住建、行政审批、林业和园林、人防等部门先进行业务衔接,提前告知审批部门有关事项,各有关部门应当为测绘服务机构提供基础数据等信息咨询服务。
      (
)成果报送。测绘成果由测绘服务机构自行完成质检后加盖单位印章,按测绘成果标准提交每个阶段的测绘成果,测绘成果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用于后续业务办理。市自然资源局、住建、行政审批、林业和园林、人防等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对测绘成果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测绘服务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办法,对涉密测绘成果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
)成果汇交。“多测合一”业务完成后,承担该项目的服务机构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局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由市自然资源局推送至桂林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供各相关审批部门共享利用。“多测合一”成果是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的依据,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各相关审批部门不得再另行要求业主组织测绘
.

十二 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将“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鼓励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查询和申请使用“多测合一”测绘成果,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投入。

十三 “多测合一”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及相关部门确定的计费标准为指导,由委托双方根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协商确定,避免因恶意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差,影响项目建设质量。市自然资源局应加强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多测合一”项目的质量监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 市自然资源局对“多测合一”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探索创新“多测合一”监管模式,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合同履行的监管力度,开展以市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市住建、林业和园林、人防等主管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公布检查结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产生不良信用信息的测绘中介机构,将移出本市测绘中介机构名录库。

第十测绘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多测合一”从业资格,并且自资格终止之日起2年内不得进入“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

(一)为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违法转包、分包测绘项目的;

(三)伪造成果、测绘成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测绘成果质量被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专业技术人员、设备等不符合该单位原有技术等级标准,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测绘市场,恶意低价竞标的;

(六)曾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测绘地理信息信用系统记入行业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在“多测合一”实施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委托人投诉2次以上,且经核查确有过错的;

(八)“多测合一”业务完成后1个月内,承担该项目的测绘中介机构未按程序向市自然资源局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九)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接“多测合一”业务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县()、临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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